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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贵州省能源局
  • 来源: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时间:2021-09-2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加速推进煤矿项目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项目质量,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加速推进煤矿项目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项目质量,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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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贵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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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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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加速推进煤矿项目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项目质量,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煤矿工程建设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4日

 

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加速推进煤矿项目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项目质量,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安全发展、生态优先、质量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煤炭产业政策,加快保留煤矿建设进度,按照手续完善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要求,推动煤矿项目加快建设和转型发展。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煤矿建设项目为新建、改(扩)建煤矿;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完成开工备案的煤矿,在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开展“矿、土、安”三类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参建方责任主体为煤矿建设、勘察、设计(含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等(简称六方责任主体)。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

第五条 相关矿区质量监督站可受托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依法、依规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措施与办法

第六条 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图编制,并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与所批初步设计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好设计修改(变更)工作。

施工图设计单位要派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七条 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二、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和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修改(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变更)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变更)经审查同意,并在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第八条 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二、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建设单位也不得随意延长工期,对不能按期完成确需延期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严格按标准化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GB51062-2014)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946-2013)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条 完善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规范》(NB/T 51014-2014)和项目监理手册对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进行监理,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完善监理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一条 规范取样送检程序。工程材料的检测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做到见证取样,取送分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坚持“三同时”原则。煤矿建设项目中的生态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积极防治生态污染,努力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十三条 突出“矿、土、安”三类工程质量监督。各质量监督站要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1.矿建工程。重点监督检查井筒边线、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强)度、断面尺寸、壁后充填和模板设计情况;基础深度;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等。

2.土建工程。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并重点抽查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防水工程的材料、施工质量、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加强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并重点抽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有环保要求的材料检测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等。

3.安装工程。重点监督检查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有关电气试验;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等。

第十四条  做好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煤炭建设工程资料管理标准》(NB/T51051-2016)和《煤炭建设工程资料归档及档案管理规范》(NB/T10223-2019)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的资料管理与归档工作。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及时更新,每月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落实质量验收制度。各煤矿企业上级公司每月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并确保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杜绝不合格品。

第十六条  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按照《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要求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订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矿井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煤矿建设项目在其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主要设备经专业资质单位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文件)齐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五职矿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均经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并经自检自查合格(附自查报告)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联合试运转,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下放到市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为试生产时间(不属建设工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由建设单位提前1个月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期许可,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强化“生产与建设不关联”煤矿管理。对于新老系统不关联、在新系统建成前老系统继续生产的“生产与建设不关联”煤矿,煤矿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的要求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煤矿组织自有队伍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每班安排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其管理人员不得由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兼任。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按照独立矿井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管理组织,配齐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建设。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煤矿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

3.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确保煤矿建设项目按期建设完工,若煤矿到期未完成建设确需延长建设工期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验收。

5.负责对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6.煤矿建设期间,应每日调度工程质量与进度,并按要求在能源云平台上报每日进度;同时,每月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计、勘察单位职责: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及时提供施工图,并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参与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3.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修改完善设计时,负责及时修改完善设计,必要时应报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

4.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

1.配备项目管理、专业工种人员,组织施工队伍,落实质量责任制。

2.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

3.精心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达标。

4.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5.负责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的进场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6.检查验收单位工程所含工序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

7.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编制监理规划,执行监理实施细则。

2.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理。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4.对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5.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监督。

6.负责工程进度控制,每月上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考虑施工工程地质条件、瓦斯治理情况、防治水工程等相关因素。

7.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且同步完成设计变更、施工措施、方案的修订及贯彻执行。

8.负责单位工程所含工序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与签证工作。

9.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与签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矿区质量监督站职责:

1.负责所监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省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单位约定的矿区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2.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5.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6.参与受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7.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8.组织受监项目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的优质工程。

9.参与受监项目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10.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参加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状况检查,并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抽查招标投标情况。

2.每月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参与区内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4.掌握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动态,推荐煤炭行业优质工程。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状况检查,并抽查工程的质量等级。

2.每月对辖区内所属煤矿建设情况汇总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对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对不满足要求的,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更换相应资质单位。

4.参与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5.掌握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动态,推荐煤炭行业优质工程。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制订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

3.指导中心站组织全省矿区站的质量监督。

4.对企业上报需修改的初步设计要及时备案或审查批复。

5.协调全省本行业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6.参与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7.指导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8 .掌握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质量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对所属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的上级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工作负全责,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时监督,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未按照以上规定完善和履责的,可对责任主体依法约谈、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许可等;对于项目建设迟缓、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重点领域,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差异化监督措施,紧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等灾害严重、事故隐患频发、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等高危煤矿,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有效管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煤矿建设项目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对已办理开工备案的煤矿,备案时明确开工时间的,要严格按备案时间开工;未明确开工时间的,在备案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要主动向备案部门申请取消备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对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矿井灾害程度加大,或因不可抗拒原因,建设工期确需延期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3.联合试运转煤矿在试运转期间,因自身原因需停止试运转的,应主动向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同意后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凡经举报或查实未达到联合试运转条件的,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终止试运转,并由建设单位整改且经备案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试运转。对弄虚作假、主要条件不满足等问题严重的应撤销其试运转备案许可,停止试运转;对停止试运转煤矿,原则上1个月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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