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企业资金,享留抵退税“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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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从2018年起国家在个别行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留抵退税指的是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经历了一年的探索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
盘活企业资金,享留抵退税“红包”
【概要描述】从2018年起国家在个别行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留抵退税指的是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经历了一年的探索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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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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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起国家在个别行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留抵退税指的是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经历了一年的探索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联合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39号公告的要求,一般纳税人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今天便来介绍一下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文件中所说的“增量留底退税”,增量指的是6个月后的留抵税额同2019年3月留抵税额相比增加的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指的是本期间内申请退税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以下表为例,甲企业3月至9月留抵明细,9月的留抵税额同3月留抵税额相比增加100万元(110-10),假设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若甲企业无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10-10)×100%×60%=60万元,甲企业就可以在10月份取得60万元的留抵税额的退税了。
序号 |
时间 |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当期留抵税额 |
1 |
3月 |
10.00 |
- |
10.00 |
2 |
4月 |
15.00 |
5.00 |
20.00 |
3 |
5月 |
15.00 |
5.00 |
30.00 |
4 |
6月 |
25.00 |
2.00 |
53.00 |
5 |
7月 |
20.00 |
2.00 |
71.00 |
6 |
8月 |
20.00 |
5.00 |
86.00 |
7 |
9月 |
25.00 |
1.00 |
110.00 |
留抵退税政策是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系列政策之一,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沉淀资金的时间成本,进一步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撰稿人:江西众一 王鑫
校 对:李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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