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以下简称《履约通知》)。《履约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第三履约周期履约相关工作的全面启动。本次《履约通知》在履约制度、配额分配计算方法、抵销配额清缴、配额结转等方面做出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制度。不同于前两个履约周期,第三个履约周期要求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分别在2024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完成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配额清缴,即按照一年一履约开展相关工作。此外,为了进一步促进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控排减排义务,提升全国碳市场的履约率,允许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且在后续年度未完成配额核减的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
(2)配额分配计算方法。根据《履约通知》附件1《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在计算配额数量时,取消了“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并对机组调峰修正系数作出简化,由之前的四档简化为只区分机组负荷(出力)系数大于等于65%和小于65%两种情况。同时,《配额分配方案》对燃煤机组的发电基准值进行了调整,燃煤机组的2023年平衡值、2023年基准值和2024年基准值相比之前方案的数据都有小幅上涨,因此配额发放收紧程度有所放缓。
(3)CCER抵销清缴使用。《履约通知》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用于抵销配额清缴,抵销比例仍然是不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但是,2017年3月14日之前签发的CCER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自2025年1月1日起便不可再用于全国碳市场的抵销配额清缴。而在2024年1月22日之后新签发的CCER减排量,既可以用于2023年度的履约,也可以用于2024年度的履约。
(4)配额结转。本次《履约通知》中发布的《2019-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增加了“重点排放单位基础可结转量”,即每个重点排放单位都可以获得10000tCO2配额的结转数量。配额结转数量根据配额净卖出量确定,配额结转申请截止日期是2026年6月10日。
(5)处罚。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履约工作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正式施行后第一个遇到的履约工作,重点排放单位若不按时足额清缴配额,将受到严厉惩罚。
展望全国碳市场发展,随着从第三履约周期开始实行一年一履约的制度,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全国碳市场过于明显的交易“潮汐”现象。但是从短期交易来看,根据《履约通知》要求,距离2023年履约截止日期仅60余天,交易窗口期很短,因此可能在短期内引发交易量的显著上涨。同时,全国碳市场即将扩容,水泥、钢铁、电解铝三个将在2025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约工作。全国碳市场的扩容有望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减排效果和市场活跃度。此外,长期来看,金融机构有望参与到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交易工作。在CCER方面,已经结束公示的36个CCER项目的减排量有望赶上今年年底交易。
事件
2024年10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1](以下简称《履约通知》)。
点评
《履约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第三履约周期履约相关工作的全面启动。不同于前两个履约周期,第三个履约周期要求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分别在2024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完成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配额清缴,即按照一年一履约开展相关工作。2024年也是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暂停前签发的CCER最后一次用于全国碳市场配额抵销清缴。随本次《履约通知》发放的《2019-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明确配额结转规则,有利于避免配额“惜售”的情况出现,进一步活跃碳市场交易,同时为后续全国碳市场的扩围奠定基础。
一、《履约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1.1 履约工作基本流程
本次《履约通知》对第三履约周期的配额发放、清缴履约、整改处罚,以及后续的配额结转作出明确的时间安排,各纳入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履约通知》中的时间要求完成对应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履约通知》规定了正常履约截止日期和整改履约截止日期,但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控排减排义务,提升全国碳市场的履约率,《履约通知》在“四、保障措施”的“(四)强化了履约服务”部分提出,“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且在后续年度未完成配额核减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
1.2 配额分配方法
1.2.1 履约范围
根据《履约通知》附件1《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由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为“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于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机组(热源在2023年和2024年与发电设施保持物理隔断),在发放年度核定配额前关停的机组,以及2023、2024年新投产机组不纳入当年度配额管理,则不纳入此次配额管理,无需履约。
此外,重点排放单位购入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不再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市场管理范围。
1.2.2 配额发放与计算
(1)配额发放
2023、2024年度配额全部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并结合机组层面豁免机制核定机组应发放配额量。
与第二履约周期类似的,配额核定发放时会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按照不同方式实施。具体来说如下:
对涉司法冻结等存在明显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配额分配方案发布时未足额清缴上一履约周期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相关单位的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强制履约。若履约后配额仍有剩余,则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上;若配额不足,则督促企业补足差额、完成履约。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需调整碳排放核算结果的,未足额清缴上一年度配额的,已预支(含个性化纾困)配额量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调整配额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结果、执法检查结果、上一年度未足额清缴配额量、预支量、剩余调整量等确定其配额调整量,并按照调整后的结果发放。
(2)配额数量计算
在机组分类上,《配额分配方案》仍然沿用之前的分类标准,即将发电机组按照燃料种类及机组容量划分为四类:(a)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b)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c)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d)燃气机组。
相比《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216号)(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次《配额分配方案》在燃煤机组配额发放计算方法上做了一定的修订,取消了“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空冷机组将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在机组调峰修正系数作出了简化,之前的四档简化为只区分机组负荷(出力)系数大于等于65%和小于65%两种情况。
修改后的配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另一重大变化是,相比于《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配额分配方案》在燃煤机组的基准值上也作出了一定调整,调整后各类型的基准值如下表所示。调整后,三种燃煤机组的2023年平衡值、2023年基准值和2024年基准值相比《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数据都有小幅上涨,因此配额发放收紧程度有所放缓。
根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介绍,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总量盈亏基本平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配额发放量分别为50.96亿吨、51.04亿吨,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分别是50.94亿吨、50.91亿吨,分别盈余147万吨、1298万吨,占配额发放总量的0.03%、0.25%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履约周期存在2023年度配额预支的情况,需要在发放2023年度配额时进行核减。此外,叠加配额基准值下降的情况,第三履约周期配额发放总量将有一定程度下降,市场总体呈现缺口状态。但是考虑到配额结转规则的实施,预计全国碳市场仍将有比较充分的配额供应,可以较好缓解配额价格过度上涨,以及由于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惜售”而导致有缺口的企业无法购买配额完成履约的情况出现。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然要面临支付较大履约成本的情况。因此这些企业仍然需要在未来做出更多努力以缓解、扭转配额不足的问题。
1.3 配额清缴与CCER使用
1.3.1 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2024年底和2025年底前分别按时足额清缴与履约通知书上要求的配额数量。针对有意愿履约但因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客观原因无法购买配额的情况,《配额分配方案》提出“可由其他企业提供配额协助完成履约”的方式。
1.3.2 CCER使用
《履约通知》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用于抵销配额清缴,抵销比例仍然是不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履约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在202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的要求,2017年3月14日之前签发的CCER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自2025年1月1日起便不可再用于全国碳市场的抵销配额清缴。即CCER暂停前签发的CCER只能用于2023年度的抵销配额清缴。而在2024年1月22日之后新签发的CCER减排量,既可以用于2023年度的履约,也可以用于2024年度的履约。
此外要注意到CCER在部分地方碳市场的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北京: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4〕8号),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2025年1月1日起也不能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广东:广东省2020年11月19日发布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考虑到除北京以外其他地方碳市场的配额价格总体较低,而CCER的价格与配额的价格挂钩。为实现老CCER收益的最大化,建议在2024年底前完成出清。
1.4 配额结转
对比《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次《履约通知》中发布的《2019-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以下简称《配额结转方案》)对配额结转规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增加了“重点排放单位基础可结转量”,即每个重点排放单位都可以获得10000tCO2配额的结转数量,以满足了企业灵活作出交易计划、部分缺口企业完成履约后适当留存配额的需求。
此次配额结转规则中的结转倍率依然维持为1.5。根据结算计算公式和相关要求可知,最优结转策略是配额有盈余的重点排放单位净卖出自有配额余量的40%,实现卖出收益最大化和结转配额量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若重点排放单位未能按要求完成2023和2024年度的履约,则不得申请配额结转。而对于企业因被司法冻结而无法按要求及时开展配额结转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解冻后,可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注登系统补交配额结转申请并完成配额结转。
1.5 处罚
作为全国碳市场最重要的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全国碳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对全国碳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也作出了严格处罚规定。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履约工作是《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第一个遇到的履约工作,因此各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应重视此次履约工作,避免受到严格处罚,而对自身的生产和声誉带来必要的损害。
二、全国碳市场展望
2.1 全国碳市场交易
根据《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周期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的40%以上,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市场。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较第一个履约周期分别上涨47.01%和125.26%,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和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分别上涨33.93% 和49.73%。在交易价格方面,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综合价格收盘价在50-82元/吨之间波动。2023年底,综合价格收盘价为79.42元/吨。2024年4月2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最高成交价100元/吨,全国碳市场碳价首次达到百元大关。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19-20”、“碳排放配额22”最高成交价105元/吨,为历史最高位。截至2024年10月18日,全国碳市场综合收盘价103.51元/吨。
从过往两个履约周期来看,在临近履约截止日期时,市场呈现明显的量价齐升的状态。但是,随着从第三履约周期开始实行一年一履约的制度,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全国碳市场过于明显的交易“潮汐”现象。但是从短期交易来看,根据《履约通知》要求,距离2023年履约截止日期仅60余天,交易窗口期很短,因此可能在短期内引发交易量的显著上涨。
而对于第三履约周期的碳价波动趋势,尽管配额结转规则已经出台,将会使得市场上配额供应较为充分,避免第二履约周期碳价曾在短期内迅速攀升到一个历史高点。但是由于无法准确判断配额盈余企业何时投入多余配额以及投入数量,因此可能导致配额价格短期内震荡上行。若前期盈余配额投入不足而集中在2025年底,又可能导致配额价格大幅下降。因此需要重点排放单位时刻关注市场行情,及时作出市场判断和交易选择。
2.2 全国碳市场扩容
(1)重点行业扩围
2024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4〕299号)。这意味着全国碳市场的扩围工作将加速推进。
根据该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启动实施阶段(2024-2026年),2024年作为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首个管控年度,需在2025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约工作。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在纳入上述三个行业后,预计将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覆盖排放量新增加约30亿吨,全国碳市场(含四个重点控排行业)覆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占全国排放总量的约60%。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扩容,其重点行业减排效果和市场活跃度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2)金融机构
除纳入更多重点控排行业和企业,长期来看,金融机构有望参与到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交易工作中。2024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留有一定空间。2024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该文件将金融机构单独列出,且工作节奏为“稳步推进”。
目前,我国8个地方碳市场均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机构参与碳交易,且已有8家券商获得证监会批准可以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后续,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协调联动,共同探讨并制定金融机构的筛选纳入标准、业务开展规范、风险防范措施等制度,以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为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更加丰富的碳市场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以及相关专业化服务,激发碳市场更大的活力。
2.3 CCER签发进展
2024年1月22日,CCER正式重启交易。近日,重启后首批CCER项目已正式结束公示,37个公示项目共有36个结束公示,1个项目申请撤回公示。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显示,首批CCER公示项目包含了21个海上风电项目、5个光热发电项目、9个造林碳汇项目、2个红树林营造项目,计划减排量超过7000万吨。其中,计划减排量最大的项目是福能海峡公司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496兆瓦海上风电项目,年减排量约846357吨;最小的项目是福建省霞浦县盐田乡和长春镇红树林植被修复项目,年减排量约1085吨[3] 。除上述已结束公示的首批项目外,目前,还有6个项目正在公示中,计划减排量102.76万吨。
CCER项目结束公示后进入“项目审定”阶段。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31号)相关规定,已结束公示的项目后续还需至少50个工作日已完成CCER减排量的签发。因此,首批CCER项目的减排量有望赶上今年年底交易。但对于部分有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而言,若无法前期确定以及锁定目标CCER减排量,则仍建议尽早购买所需配额数量以完成履约,避免后续严格的处罚。
注:[1] 资料来源: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EB/OL]。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10/t20241021_1089750.html
[2] 资料来源:独家专访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全国碳市场活力稳步提升,推动行业减排效果逐步显现,21财经[EB/OL]。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40721/herald/f0c091992e84a03bde09f6d16336ebb0.html
[3] 资料来源:首批CCER项目结束公示 “冲刺”年内交易,证券日报网[EB/OL]。
http://www.zqrb.cn/finance/hangyedongtai/2024-10-11/A1728651940850.html
文章来源:兴业研究 碳交易网
文章链接:http://www.tanpaifang.com/tanjiaoyi/2024/1023/108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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